因认为“美团”的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马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余万元。《五环之歌》最初是因岳云鹏的相声表演而知名,虽然此次引发诉讼的是《新五环之歌》,但仍受到网友的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其是《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那么,著作权是如何取得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也就是说,在我国,作者在创作完成作品后,自动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要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在著作权的内容方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其他权利。对于前述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予他人,并可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法律法规获得报酬。
在此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制作的《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那么,什么是改编权呢?作为著作权的一项内容,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对于歌曲而言,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擅自改编歌词、歌曲以及编曲。如果改编他人的作品,应当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不能未经许可随意改编,否则即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公司诉称,岳云鹏未经许可擅自改编《牡丹之歌》的歌词,创作了《新五环之歌》,由赞意互动广告公司制成广告,被三快在线科技公司用于商务推广。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在被起诉后,经纪人表示,此事与岳云鹏无关,之前在舞台上把《牡丹之歌》改编为《五环之歌》,曾经得到了原唱蒋大为的许可。
众所周知,蒋大为是《牡丹之歌》的原唱,即表演者。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下声音和影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等。但是,表演者并非著作权人,在正常的情况下,表演者亦无著作权,因此表演者无权许可他人改编著作权人的作品。正如前文所述,改编他人作品应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表演者许可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免责事由。
对于此次涉诉的《新五环之歌》,岳云鹏方表示,其并非改编者,与“美团”方有合同约定不承担对应责任。对比两首歌曲,歌词确实基本不同,但那句经典的“啊,五环……”任旧存在。如果该案在审理时查明认定岳云鹏确实参与了歌曲制作,《新五环之歌》构成了对《牡丹之歌》的改编,那么岳云鹏与“美团”方在先的免责约定不能成立,其仍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岳云鹏作为《五环之歌》和《新五环之歌》的表演者,仍负有取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及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义务。
对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不一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在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这项民事责任方面,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来得到的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新五环之歌》由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成广告,“美团”运营商是广告主,而广告制作公司即为广告经营者。我国广告法中明确规定,在从事广告活动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当守法,一旦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将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如果经法院审理查明《新五环之歌》确实侵犯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那么广告制作公司也将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本案还在审理过程中,因此三被告是不是真的存在侵害改编权的行为还需要等待法院的裁决。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人们从事创作的积极性,希望人们无论是在企业宣传自身业务、文艺工作者艺术创作,还是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约束自身行为,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张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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