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议组审理后以为,该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则的创造性,因而无效请求人是一名自然人,名为“杨飞”,疑似是与戴森有竞赛联系的某家企业所运用的“稻草人战略”。
无效请求人别离主张了说明书揭露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撑,专利法细则第23条2款,和创造性的缺点。可是合议组审理后以为前三个理由并不能建立,而在创造性的审理中,合议组主要是依据无效请求人供给的比照文件2(DE4100509 A1)和本范畴公知知识来进行评述。
从比照文件来看,二者确实存在外形上的相似性。而依据是一件来自1991年的德国专利。
本案中代表无效请求人的署理组织是同立钧成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代表戴森的署理组织是柳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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